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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四正加时减分 置四正定气小余,以其初日行度乘之,如日周而一,为各正加时减分。
▲步日躔
岁差一分五十秒。
推各月迟疾历 置天正经朔迟疾历,加二转差,得正月经朔下迟疾历。累加弦策,得弦望及次朔,皆满转中去之,为迟疾相代。
(表格略)
推虚日 视经朔小余在朔虚已下,为有虚之朔。 置有虚之朔小余,以六十三分九一以朔虚除三十日。乘之,得数以加经朔大余,满纪法去之,命甲
算外为虚日。 求次虚。 置日及分秒,以虚策加之,又去纪法,即得。
推各恒气 置天正冬至,加三气策,满纪法去之,即得立
恒日。以气策累加之,去纪法,即得二十四气恒日。
古因及《授时》,皆以发敛为一章。发敛去者,日
发南敛北之细数也,而加时附焉,则又所以纪发敛之辰刻,故曰发敛加时也。《大统》取其便算,故合发敛与气朔共为一章,或以乘除疏发敛,非其质矣。
推四正加时黄
积度 置冬至加时黄
日度,累加定象限,各得四正加时黄
积度。
推天正冬至日躔黄
宿次 置冬至加时赤
日度,以至后赤
积度减之,余以黄
率乘之。如赤
率而一,得数以加黄
积度,即冬至加时黄
日度。黄赤
积度及度率,俱见《法原》。
推定象限度 以冬至加时赤
日度,与冬至加时黄
日度相减,为黄赤
差。以本年黄赤
差,与次年黄赤
相减,余以四而一,加
气象限内,为定象限度。
推各月
置天正经朔
凡日加二
差,得正月经朔下
凡日。累加
望,满
终去之,即得各月下
凡日。径求次月,加
差即得。
推发敛加时 各置所推定朔弦望及恒气之小余,以十二乘之,满万为时,命起
正。满五千,又
一时,命起
初。算外得时不满者,以一千二百除之为刻,命起初刻。初正时之刻,皆以初一二三四为好,于算外命之。(其第四刻为畸零,得刻法三之一,凡三时成一刻,以足十二时百刻之数。)
推盈缩差 置初末历小余,以立成内所有盈缩加之乘之为实,日周一万为法除之,得娄数以加其下盈缩积,即盈缩差。
推闰在何月 置朔策,以有闰之年之闰余减之,余为实,以月闰为法而一,得数命起天正次月算外,即得所闰之月。闰有
退,仍以定朔无中气为定。如减余不及月闰,或仅及一月闰者,为闰在年前。
推定朔望 各置经朔弦望,以加减差加减之,即为定日。视定朔
名,与后朔同者月大,不同者月小,内无中气者为闰月。其弦望在立成相同日日
分已下者,则退一日命之。
周应三百一十五度一十分七十五秒。
求迟疾差 置迟疾历,以立成日率减之,(如不及减,则退一位。)余以其下损益分乘之为实,八百二十分为法除之,得数以加其下迟疾积,即迟疾差。
推盈日 视恒气小余,在没限已上,为有盈之气。置策余一万零一四五六二五,以十五日除气策。以有盈之气小余减之,余以六十八分六六以气盈除十五日。乘之,得数以加恒气大余,满纪法去之,命甲
算外,得盈日。求盈日及分秒,以盈策加之,又去纪法,即得。
冬正行一度零五一零八五。
正距夏正九十三日者,行零度九九九七零三,距九十四日者行一
及次朔。
(表格略)
周天三百六十五度二十五分七十五秒,半之为半周天,又半之为象限。
推土王用事 置谷雨、大暑、霜降、大寒恒气日,减土王策,如不及减,加纪法减之,即各得土王用事日。
推初末限 视盈历在盈初缩末限已下,缩历在缩初盈末限已下,各为初。已上用减半岁周为末。
推迟疾限 各置迟次历,以日转限乘之,即得限数。以弦转限累加之,满转中限去之,即各弦望及次朔限。如径求次月,以朔转限加之,亦满转中去之,即得。(又法:视立成中日率,有与迟疾历较小布相近者以减之,余在八百二十已下,即所用限。)
推各月盈缩历 置天正缩历,加二朔策,去半岁周,即得正月经朔下盈历。累加弦策,各得弦望及次朔,如满半岁周去之
缩,满半周又去之即复
盈。
推四正相距日 以前正定气大余,减次正定气大余,加六十日,得相距日。如次正气不及减者,加六十日减之,再加六十日,为相距日。
推四正定气日 置所推冬至分,即为冬正定气,加盈初缩末限,满纪法去之,余为人正定气。加缩初盈末限,去纪法,余为秋正定气。加缩初盈末限,去纪法,余为次年冬正定气。
推加减差 视经朔弦望下所得盈缩差、迟疾差,以盈遇迟、缩遇疾为同相并,盈遇疾、缩遇迟为异相较,各以八百二十分乘之为实,再以迟疾限行度内减去八百于二十分,为定限度为法,法除实为加减差。盈迟为加,缩疾为减,异名相较者,盈多疾为加,疾多于盈为减,缩多于迟减,迟多于缩加。
推直宿 置通积,以气应加中积。减闰应,以宿会二十八万累去之,馀命起翼宿算外,得天正经朔直宿。置天正经宿直宿,加两宿策,为正月经朔直宿。以宿策累加,得各月经朔直宿。再以各月朔下加减差加减之,为定朔直宿。
此系至元辛巳之周应,乃自虚七度至箕十之度数也。洪武甲
相距一百四年,岁差已退天五十四分五十秒,而周应仍用旧数,殆传习之误耳。
推天正冬至日躔赤
宿次 置中积,加周应,应减距历元甲
以来岁差。满周天去之,不尽,起虚七度,依各宿次去之,即冬至加时赤
日度。如求次年,累减岁差,即得。